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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 创业堂

上传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单独董事聘请的单独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单独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单独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单独董事聘请的单独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单独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单独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1)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2)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单独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3)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4)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5)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财务顾问可以充当企业财务的医生,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不但可以为其治病,还能使其更加健康发展。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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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1)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3)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4)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5)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6)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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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的职责: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2)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服务,仔细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3)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4)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5)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6)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是指具备专业财务知识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咨询策划服务的专业人员。财务顾问在各个公司跟各个行业的工作职责跟服务内容都有所不同。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单独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单独判断。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框架中富有挑战性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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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财务顾问需要尽职调研,撰写甲方的股改可行性报告。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

财务顾问要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江西常规财务顾问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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